近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。本案中,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长时间加班,属于“隐性加班”,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加班费。
【事件回放】
节假日回复客户留言员工坚持加班
李女士于2019年4月1日加入A公司担任产品操作员,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到期。李先生声称,自己下班后总共加班140.6小时,不定期假期加班397.9小时,法定节假日加班57.3小时,但公司并没有支付他加班费。
为了证实这一说法,李女士提交了聊天记录、排班表、钉钉打卡记录等截图。李女士称,她于2020年11月14日至15日在钉钉系统上申请加班,并获得批准。还有,有的人在家加班,有的人在办公室加班。
李先生还提交了第《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》号文件,声称A公司经常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,并且A公司的工作包括偶尔在节假日回答客户的问题,他声称自己对这项工作负责,并且不是加班。
调查显示,李某声称的加班是通过微信、钉钉等软件与客户、同事沟通,李某担任行政职务。职责包括创建运营组织结构、全面负责项目运营、管理内容团队、制定和实施发布计划、研究和跟踪产品的优势和劣势,并负责:业务发展。 A公司表示,李先生负责业务部门,其他员工下班后打电话给李先生咨询,如果在公司有事,不属于加班。
对于李先生提出的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要求,A公司表示,“微信群里有客户,也有其他员工。群内客户提问,员工只需回复客户信息即可。” ” 说道。 A先生认为这不属于加班的范围。
[法院审理]
如果工作内容超出合理范围,将考虑加班。
北京市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的工作性质为“产品管理”,且从立案证据来看,李某经常通过微信等工作媒体进行交流,判决已采取。李女士提供,具体为:010 -30000 供分析,A公司安排李女士在下班时间和休息日上班。
A公司表示,他们的工作只是在节假日偶尔回答客户的问题,并没有加班,但从聊天记录和李先生的工作职责来看,看来先生原来在使用。媒体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沟通,《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》可以证明A公司安排李先生在休息日从事社交媒体工作的事实。这项工作的内容是周期性的、固定的,不像临时性或不定期的工作,这种笼统的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特点,属于加班工作,A公司应支付加班津贴。
关于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,往往很难客观量化加班时间等,因为使用社交媒体的加班与传统工作场所的加班不同,要求雇主无法掌握。另外,本案的加班主要体现在以微信群答疑为主的客户维护上,加班的同时工人还可以从事其他日常生活活动,将全部时间都算作加班也是不公平的。时间。因此,A公司应支付的加班费数额应根据诉讼中的证据,综合考虑李先生加班的次数、时长、内容、工资标准等因素确定,法院判决。 A公司应支付李先生3万元加班费。
【法官建议】
工作安排将变得更加灵活,隐藏的加班将不再被忽视。
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,劳动者的工作模式变得越来越灵活,让他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脑、手机、工作场所、办公工作站提供劳动,不再受到限制。尤其是当工人在工作时,人们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在工作场所之外进行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。
对于工人隐性加班问题,不能因为工人不在工作场所就否定加班,而且工作场所概念模糊,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加班问题。加班时间根据工作内容确定。对于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工作,如果工人在工作时间之外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工作,并且超出了正常简单交流的范围,则可能会向工人收取大笔费用。如果工作是有报酬的,或者使用量是周期性的、固定的,并且具有明显剥夺工人休息时间的特征,则应考虑加班。
文/郑继哲田燕飞(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)
来源:北京青年报
标题:下班时间微信布置工作算加班,下班时间发微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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